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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盛公寓大廈專欄

從敗訴到逆轉勝訴:破解「拒任委員代金」的法律攻防與規約訂定藝術

「沒人想當委員」是許多社區的共同痛點,但透過規約規定「拒絕輪值須繳代金」是否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本案(國聚國圖社區案)在第一審時規約曾遭判決無效,但在二審程序中,經由晁盛顧問公寓大廈團隊陳亮逢律師的共同擬定訴訟策略進行的上訴精準攻防,成功獲得法院支持逆轉勝訴定讞!經過審理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最終認定,只要符合「比例原則」與「義務替代」性質,此類條款即具法律效力。究竟規約該如何訂定才能避開違法紅線?本案判決劃時代地為全台社區確立了關鍵的法律標準。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利害關係人閱覽權(三):違反公寓條例第35條之處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明文保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社區管理相關資料,並賦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供該等資料之義務。該規定目的在於確保社區治理資訊透明、強化住戶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並避免因資訊封閉而導致管理不當或濫權情形。然而,實務上仍有部分管理委員會未能依規履行義務,甚至拒絕提供依法可查閱之資料,造成住戶可查閱權遭受阻礙,進而引發爭議與法律風險。

在本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第35條之義務規範及其違反後的處置機制,並分析相關主管機關與司法見解。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利害關係人閱覽權(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衝突與適用

在社區管理中,資訊公開是保障住戶權益與監督管理委員會運作的基礎。然而,當住戶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申請閱覽或影印社區會議紀錄與財務資料時,經常會遇到管理委員會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資料,導致資訊公開與個資保護之間產生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112年10月25日發布的解釋函(國署建管字第1120505644號)即針對這一問題進行說明,強調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適用原則,並解釋第35條與個資法之間的關係。本文將透過相關法條解析、問題探討及具體案例想像,幫助讀者更清楚理解這一議題。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利害關係人閱覽權(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在社區治理與管理透明化的需求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為利害關係人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權利,即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管理相關文件,如公共基金餘額、會計帳冊、會議紀錄等。然而,在數據保護與隱私權愈發受到關注的今日,這項法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間的適用關係,成為許多管理委員會與住戶討論的焦點,為釐清此問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112年10月25日發布函釋(國署建管字第1120505644號),重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的適用範圍,並說明該條文與個資法之間的關係。

本文將從法規適用的角度,深入解析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管理委員會的義務,以及個資法對於此類資料公開的規範,協助社區管理者與住戶理解相關法規,確保社區運作的透明性與合法性。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