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敗訴到逆轉勝訴:破解「拒任委員代金」的法律攻防與規約訂定藝術
「沒人想當委員」是許多社區的共同痛點,但透過規約規定「拒絕輪值須繳代金」是否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本案(國聚國圖社區案)在第一審時規約曾遭判決無效,但在二審程序中,經由晁盛顧問公寓大廈團隊與陳亮逢律師的共同擬定訴訟策略進行的上訴精準攻防,成功獲得法院支持逆轉勝訴定讞!經過審理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最終認定,只要符合「比例原則」與「義務替代」性質,此類條款即具法律效力。究竟規約該如何訂定才能避開違法紅線?本案判決劃時代地為全台社區確立了關鍵的法律標準。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社區規約「拒任委員代金」條款之適法性邊界
從臺中地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454 號判決看「私法自治」與「比例原則」之衡平
這事實上是一個關於社區自治與個人意願的實務衝突的探討議題,在公寓大廈管理實務中,隨著社區屋齡增長或住戶結構改變,「無人願意擔任管理委員」已成為許多社區面臨的治理危機。為了維持管理組織運作,許多社區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規約,採行「強制輪值」制度,並規定「輪值而拒絕擔任者,應繳納一定金額(代金或補償金)」作為配套措施。
然而,此類條款在實務運作上常引發極大爭議。住戶端常主張此舉侵害「不表意自由」或變相剝奪財產權,特別是本案第一審住戶強烈主張憲法層面自由權遭受侵害為由而進行主要的訴訟理由;管理組織端則主張這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究竟社區規約能否強制住戶「花錢買自由」?其法律界線何在?
近期,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即國聚國圖一號會社區案),在晁盛顧問公寓大廈管理團隊與陳亮逢律師的共同努力下,針對此一議題做出了具有高度參考價值的二審定讞判決,本案雖於第一審時,因由社區管理公司自行訴訟時,訴訟方向受原告影響而有偏離方向最終導致該等規約被認定無效,但在二審程序中,經由筆者團隊重新梳理法律關係與訴訟策略,最終獲得法院支持,廢棄原判決並確認規約有效。
本文將透過本案,解析社區訂定此類條款時必須遵守的法律邏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問題意識:這不僅是 5,000 元的爭議,而是社區自治的存亡關鍵
在探討判決結果之前,我們必須先邀請所有關心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實務發展的讀者,共同思考一個更深層次但在管理食物當中經常會遇到的兩難困境:「當『個人自由』與『公共運作』發生衝突時,法律的天秤該倒向哪一邊?」,若我們對此類規約缺乏正確的法律認知,很容易陷入兩種極端的誤區,而這兩種誤區都將對社區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1. 第一層反思:如果這條規約被宣告「完全無效」?(陷入「公地悲劇」的風險)
試想,如果法院認定「強迫住戶繳錢或當委員」一律違法,這將釋放出什麼訊號? 這意味著,任何住戶都可以兩手一攤,主張「我不願服務是我的自由,且你不能罰我」,管理委員會難產進而導致社區無法運作的情況對社區管理,以及因為社區"不"管理而受到影響的其他第三人,其影響層次是深遠的,結果是毀滅性而災難的。
- 後果引導:當沒有人願意犧牲私人時間來處理公共事務,電梯維保合約誰來簽?消防安檢誰來陪同?
- 終局風險:社區將陷入「管理真空」。最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人管理的社區將面臨公部門介入,指定「管理負責人」。屆時,住戶不僅失去了對家園實際上以民主的方式來選任管理組織的掌控權(喪失自治權),更可能面臨更混亂的財務黑洞。您願意為了絕對的個人自由,讓社區走向癱瘓嗎?
2. 第二層反思:如果這條規約被認定「無條件有效」?(陷入「多數暴力」的風險)
反之,如果我們過度擴張「私法自治」,認為只要區權會多數決通過,就可以對不願服務的住戶予取予求,這又會發生什麼事?
- 後果引導:擁有投票優勢的多數派,是否可以通過規約,要求拒任委員者繳納 10 萬元、甚至 100 萬元的「天價罰款」?或者在毫無替代方案的情況下,強迫年邁或行動不便的住戶必須從事勞務這樣對人倫與人性的考驗與社區管理的公益如何取得衡平,這也是極具思考價值的兩難之點。
- 終局風險:這將導致「多數暴力」合法化,嚴重侵害少數住戶的基本生存權與財產權。這樣的「自治」,是否已變質為對鄰居的壓迫?
3. 本案的價值:畫出一條「合法的生存紅線」
正是因為上述兩種極端都不可取,本案透過台中地方法院以判決建立起來的二審確定判決的價值才如此巨大。 它並非單純透過律師與專業團隊的努力判定管委會贏了這場官司,而是透過司法權威告訴我們:「社區可以要求住戶付出,但必須給予『合理的選擇』與『對等的代價』,筆者認為這才是這篇判決帶給現代社會最大的啟發。
這條紅線,就是接下來我們要探討的——如何在「確保有人做事」與「不侵害住戶過多權利」之間,找到那個精準的法律平衡點(比例原則)。
判決內容說明與問題深化:判決確立的「合法性三要件」
在本案二審攻防中,法院之所以能採納晁盛顧問與陳亮逢律師所協助社區提出的上訴理由,逆轉認定規約有效,關鍵在於該社區的規約設計與通過的過程當中,經歷了嚴格的「比例原則」檢驗,並在公平的規範管理委員會權利義務架構的情況之下,讓承擔責任義務的管理委員也有相應得權利以資衡平。
根據判決理由,我們歸納出此類規約若要具備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管理委員代金性質定位:是「義務替代」而非「懲罰」
二審法院在判決審理過程當中明確肯認,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身為社區的一分子必須要共同維繫的責任。規約設定繳納金錢(本案為 5,000 元),其目的並非為了「懲罰」住戶,而是作為「免除參與公共事務義務」的對價(替代方案)。住戶繳納金錢,是用以填補其未付出勞務對社區造成的缺口(例如社區可利用此資金聘僱行政人員或其他舉措以保障社區必要管理之所需),故在其手段的侵害與選擇當中具有正當性。
2. 必要性檢驗:必須保留「選擇權」
這是本案勝訴的關鍵防禦點。國圖一號會社區本次處罰管理委員婉拒擔任需繳交代金的系爭規約並非直接規定「不當委員就罰錢」,而是針對婉拒擔任管理委員此事設有明確且合理的緩衝機制,兼顧保障住戶的選擇自由與各項權利:
- 住戶可先與同區區權人「協調更換任期」。
- 住戶可選擇「親自擔任」。
- 若上述皆不願意,才選擇「繳納代金」。
法院據此認定,繳納金錢在本社區規約當中僅是婉拒擔任管理委員的「最後的手段」(Last Resort),而非唯一選項。社區已盡力提供了侵害最小的替代方案,因此由於限制權力已有斟酌其手段,故此法院認定繳納代金的規約條款並未過度限制住戶權利。
3. 衡平性檢驗:是「勞務對價」而非「懲罰罰款」,金額必須具備「合理對價關係」
法院在本案中展現了極為務實的見解,深入審酌了「擔任管理委員」背後的實質成本。所謂的「任職」,絕非僅是掛名而已,其背後隱含著長達一整年的會議出席義務、公共修繕的監督責任、鄰里糾紛的調處壓力,甚至需承擔相關法律上的受託責任,以及恐怕有未來被興訟的風險。
在此前提下,法院進行了精準的利益衡量: 若住戶選擇繳納 5,000 元(換算每月成本僅約 416 元),即可完全免除上述沈重的時間成本與法律風險。這筆金額相較於委員所需付出的勞務程度,顯然相當低廉,並未造成住戶過重的財產負擔。因此,法院在判決書中以此為由,定調此機制「核屬兩全之方法」——既尊重了住戶「花錢買自由」的權利,也讓社區獲得了填補人力缺口的資金(如聘請行政助理),然而,這也為社區規約劃下了一條參考的紅線:「金額必須與勞務相當」。 若社區將金額設定得顯著過高(例如:拒任者須繳納10萬元),該金額將脫離「勞務替代」的範疇,質變為對住戶的「懲罰性罰款」。一旦被法院認定該金額已構成「變相剝奪財產」或「強迫勞動」,則將有可能因違反比例原則與公序良俗,導致整條規約無效的風險,因此,「5,000 元」在本案是合法的對價,但不代表社區可以漫天喊價。
結論:從「對立」走向「共好」—回歸制度設計的初心
綜觀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454 號判決,這份遲來的勝訴,其價值遠超過那一紙判決書。它為台灣公寓大廈管理實務點亮了一盞明燈:司法機關尊重「私法自治」的核心前提,在於規約內容必須兼具「人性的合理性」與「權利的比例原則」,對於所有正面臨「住戶參與冷漠症」的社區而言,本案提供了一個細膩的制度指引: 當我們在規約中設計「拒任代金」條款時,心態不應是「懲罰不合群的人」,而是「建立公平的負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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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選擇」的尊嚴: 規約的智慧在於「不強迫」。透過提供「自行協調」、「互換任期」或「繳納代金」等多樣化選項,我們尊重了每一位住戶的生涯規劃與個人意願。當住戶感受到自己是擁有「選擇權」而非被「強制勒令」時,社區的對立氣氛便能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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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付出」的價值: 法院肯認 5,000 元代金的合法性,深層意義在於「承認了擔任委員的辛勞是有價的」。這讓願意服務的住戶感到被尊重,也讓選擇付費免責的住戶能夠心安理得地透過金錢貢獻社區。這才是真正的「各盡其能,各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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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築「永續」的基石: 唯有在程序上經過充分的民主討論(區權會決議)、內容上保留了人性的緩衝空間(替代方案)、且在金額上守住了比例原則的紅線,這樣的規約才能通過司法的檢驗,並真正成為支撐社區長久運作的基石。
本案的逆轉勝訴,不單是個案的權利救濟,更是一次對社區自治精神的深刻洗禮。它提醒我們,最好的管理制度,不是鐵板一塊的教條,而是能在「保障個人自由」與「維持集體運作」之間,找到那個溫暖而堅定的平衡點。這正是晁盛顧問團隊致力於協助各大社區達成的終極目標。
本文由晁盛顧問公寓大廈管理部陳聖鈞執行長與陳亮逢律師負責撰稿,晁盛顧問公寓大廈管理部門的專長為公寓大廈爭議策略規劃。
晁盛顧問公司作為全台首屈一指專業的公寓大廈管理法律顧問公司,在公寓大廈糾紛實務處理擁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我們累積顧問數百間公寓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經驗是我們提供意見的有效基礎,如果我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也請幫忙把我們分享給您的朋友或點選下列連結加入LINE官方帳號,與我們一起探討公寓大廈法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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