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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盛公寓大廈專欄

社區管理委員會財務資料移交與處罰界線

公寓大廈的管理核心不外乎是社區的秩序與財務透明,尤其涉及公共基金的管理,還有整體資料的完整保管與移交,更是維護社區住戶權益的重要機制。內政部於113年11月11日發布解釋函令(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2793號),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的執行規範,明確說明了管理負責人及管理委員會的公告與移交義務,並就違反該條文應如何適用罰則提供了法律見解。本文將深入探討該函令的關鍵內容,並分析其對公寓大廈管理實務的影響。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是否必須出席會議的法律解析

在公寓大廈的管理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負有確保會議順利進行的重要責任。然而,關於召集人是否必須親自出席會議,曾經引起過法律界的討論。根據內政部最新的解釋函令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32681號函,有關問題得到了明確解答,為公寓大廈管理的法律操作提供了指引。本文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並解讀函令對法律實務操作的影響。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管理委員連任限制:解讀95年台內營字0950802204號函

在公寓大廈的日常管理中,管理委員會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其決策直接影響社區治理的效率與公平性。針對管理委員的任期和連任次數,內政部營建署(現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95年4月28日發布的台內營字第0950802204號函提供了明確指引。本篇文章將針對此函令進行解讀,探討其對管理委員連任限制的影響,並分析其立法目的與實務操作的應用。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送達與決議效力關聯之判決解讀

在公寓大廈管理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紀錄送達往往被視為保障區分所有權人知悉會議內容的重要程序。近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在其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85號)中,探討了會議紀錄未送達是否會影響會議決議效力的問題,並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釐清了這一問題的法律適用。

作者:陳聖鈞顧問、王將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