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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盛公寓大廈專欄

利害關係人閱覽權(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衝突與適用

在社區管理中,資訊公開是保障住戶權益與監督管理委員會運作的基礎。然而,當住戶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申請閱覽或影印社區會議紀錄與財務資料時,經常會遇到管理委員會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資料,導致資訊公開與個資保護之間產生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112年10月25日發布的解釋函(國署建管字第1120505644號)即針對這一問題進行說明,強調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適用原則,並解釋第35條與個資法之間的關係。本文將透過相關法條解析、問題探討及具體案例想像,幫助讀者更清楚理解這一議題。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利害關係人閱覽權(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在社區治理與管理透明化的需求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為利害關係人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權利,即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管理相關文件,如公共基金餘額、會計帳冊、會議紀錄等。然而,在數據保護與隱私權愈發受到關注的今日,這項法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間的適用關係,成為許多管理委員會與住戶討論的焦點,為釐清此問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112年10月25日發布函釋(國署建管字第1120505644號),重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的適用範圍,並說明該條文與個資法之間的關係。

本文將從法規適用的角度,深入解析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管理委員會的義務,以及個資法對於此類資料公開的規範,協助社區管理者與住戶理解相關法規,確保社區運作的透明性與合法性。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社區管理委員會財務資料移交與處罰界線

公寓大廈的管理核心不外乎是社區的秩序與財務透明,尤其涉及公共基金的管理,還有整體資料的完整保管與移交,更是維護社區住戶權益的重要機制。內政部於113年11月11日發布解釋函令(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2793號),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的執行規範,明確說明了管理負責人及管理委員會的公告與移交義務,並就違反該條文應如何適用罰則提供了法律見解。本文將深入探討該函令的關鍵內容,並分析其對公寓大廈管理實務的影響。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是否必須出席會議的法律解析

在公寓大廈的管理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負有確保會議順利進行的重要責任。然而,關於召集人是否必須親自出席會議,曾經引起過法律界的討論。根據內政部最新的解釋函令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32681號函,有關問題得到了明確解答,為公寓大廈管理的法律操作提供了指引。本文將深入探討這一問題,並解讀函令對法律實務操作的影響。

作者:陳聖鈞顧問、陳亮逢律師